你写的歌,居然不属于你?音乐人避坑必看!
你是否曾经想过,自己辛辛苦苦写的歌,居然可能不属于你?或者,你只是翻唱了一首热门歌曲,结果被人告违法还要付巨额罚金?
音乐版权的世界,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今天,我们就来一次彻底搞懂音乐版权!
图片音乐版权到底包括啥?这些权利你一定要知道!
音乐版权包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大类,其中人身权包括了: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发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来发表。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标注姓名或艺名,使其身份得以向社会公布,同时作者也有权不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纂改的权利。修改权主要强调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内容;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主要强调其他人未经许可无权修改,着重于不能侵犯作者的人格或感情,一般是用于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
接着是音乐版权中的财产权,包括有: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相较于复制权,发行权着重于强调向公众发行,发行的对象则大多数是作品的复制件。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视听作品的权利。常见的放映行为包括了在餐馆酒吧咖啡厅、机场地铁火车站等各种商业性公共场合中播放背景音乐或视频。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等声音传送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这个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区别,广播主要是指那些单向扩散、听众没法控制时间地点的播放,比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操场广播等;而信息网络传播主要是指互联网和自由通讯形式上的各种交互。
(9)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自己的作品给他人用于CD、VCD、DVD、黑胶唱片等载体上的使用。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拥有改编权的人有权对原作品进行曲式、节奏、调式、旋律片段等方面的改动;未经许可的改编和使用则会构成侵权。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由于不同语言在表达同一事物时所用的语法、结构存在不小差异,某种意义上,翻译一首歌词就赋予了它在新语境下的涵义,因此歌词的翻译和发表需要经得原作者的同意。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可以简单理解为:将不同的作品或片段,通过内容选择、排序、材料引用等操作,剪辑在一起做成一个新的作品。
不用申请就有版权?音乐版权的‘自动保护’机制揭秘!
其实,音乐版权是自动取得的,根本不需要作者去申请。当你做出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原创作品,无论发表与否、不管有没有主动登记版权,你都已经天然享有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它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这一事实而自然产生,不依赖于其他手续的额外履行。
那么,有些地方说可以提供版权登记服务,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所采用的自动取得原则,在具有省时省力和避免了注册登记的时间差问题等优点的同时,也加大了行为人在版权纠纷中举证质证的难度。
于是国家版权局开放了自愿登记版权的渠道,让我们可以去主动做一个版权登记作为自己权利(作品内容、完成时间等)的进一步证明,从而能在发生纠纷时方便维权,还能提升相关版权事务办理(如交易、转让、许可等)的效率。
签约经纪公司后,我的歌还是我的吗?
普通音乐人把作品写出来后,仅凭单枪匹马之力可能很难让作品在市场上立刻激起大的水花,找一个更擅长包装、宣发、运营的团队(经纪公司/唱片娱乐公司/厂牌)一起合作,是音乐商业中十分常见的做法。
和经纪公司签约后,作品的版权会发生哪些变动,这就要看作者与公司具体达成了哪些合同协议了。不同经纪公司,和经纪公司在与不同类型的音乐人合作时,可能会制订很不一样的合作策略。而在这些合作约定/协议中,涉及到作品权利变更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1)一类是著作权本身的转让或许可。
在我国,著作权的转让仅限于财产权,且须订立书面合同。
前文所列出的所有版权内容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几项人身权利无法变更为其他人,是天生且永久属于作品原始创作者的。
而其他的财产权权利则可以被转让或许可,经纪公司拿的就是这部分权利。
(2)还有一类是属于邻接权的范畴。
邻接权与著作权不同,著作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创作而产生,邻接权则是保护那些帮助作品传播的人。简单通俗来说,当我们想让音乐作品获得更大范围、更有力度的推广,它可能会被做成CD、拍成MV、进电台节目、上电视综艺、让更知名的艺人来演唱等等。
而这些帮助了作品推广的人或组织,他们在合法取得了将你作品进行使用和传播等权利之外,也在期间付出了自己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为此他们有权保护自己的“二次劳动成果”,防止白嫖、激励付出,这便是邻接权。
翻唱、改编别人的歌,会不会被告?
如前文所说,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等一系列权利。同理,未经允许而对他人作品进行修改/翻改、甚至歪曲/纂改的行为,自然就侵犯了原作者的法定权利。
我们在综艺节目上能看到的各种改编和翻唱,大多都已经走了法律流程获得了权利人的许可。我们在大街小巷里边看到的各种无证卖唱,就很可能正冒着法律的风险。
没有经过人家同意,把作者或作品的形象给私自扭曲了,当然就有不妥,不管当事人自己认为改编得好不好、翻唱得棒不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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