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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年轮》的原唱之争让“十年经典”陷入罗生门:张碧晨方亮出时间线与版权登记,坚称“唯一原唱”;词曲作者汪苏泷方则追溯立项计划及合约,力主“双原唱”。双方各执一词,粉丝各自为战,平台也紧急修改原唱标签,孰是孰非尚无定论。那么什么是原唱?表演者有权要求标注原唱吗?
原唱作为公众认知事实,不影响表演者依法享有权益
《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原唱”作出规定,因此“原唱”不是法律概念,其本质是谁被授权首次公开演唱或谁的演唱被首次录制发行的事实问题。对于一首音乐作品,可以由某一位歌手在演唱会上首次公开演唱,或录制成录音录像制品,以专辑形式首次发行,也可随影视剧首发并受到公众知晓。上述事实均可让公众认为该歌手是原唱。在此之前还存在词曲作者自行或请其他歌手试唱并录制小样(demo),虽然是首次演唱,但因该演唱并未公开,一般不会被公众认为是原唱。因此原唱、首唱、翻唱等身份,是公众对某一歌手演唱某一歌曲实际情况的认知,不影响表演者依法享有权益。
原唱不等于著作权人,其仅对自己的演唱享有表演者权。一首歌曲的版权由词曲作者享有,想要演唱该歌曲的人需要向词曲作者获得“表演权”许可,但无需向原唱获得许可。凡经许可演唱了该歌曲的人,无论是否为原唱,都享有相同的表演者权。
因为“原唱”不是法律概念,因此通过“表演权”转让或专有许可的合同安排仅能确保表演者“合法首次公开演唱”,不必然保证原唱身份。如果作者将词曲作品的“表演权”转让给某一歌手,或者最先授予其一段时期内的专有许可,则只有该歌手可以“合法首次公开演唱”该词曲作品。其他歌手与作者本人未经许可演唱该歌曲将侵犯词曲作品的“表演权”,由此实现“合法首次公开演唱”的效果。当然,“表演权”转让或者专有许可难以杜绝侵权“翻唱”以及更多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翻唱”,互联网平台也使此类翻唱更易传播,使得“唯一演唱”客观上难以保障。
标注歌曲原唱信息,应当协商一致、真实准确
目前各大主流音乐平台会为歌曲标注原唱标签,其作为歌曲信息的一部分,会对平台流量有一定的影响。例如,若受众对一首歌不了解,会倾向于选择先听原唱版本;再如,某歌曲被翻唱大火之后,其原唱版本的关注度也会迅速飙升。因此,原唱标签虽不涉及法定权益,但却关涉表演者和平台的商业利益。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表演者可以要求平台标注原唱,且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平台自行为歌曲标注原唱标签,就有义务确保这一信息的准确性,否则会使公众对该歌曲的版本产生错误判断,进而对“原唱”表演者的市场竞争权益产生损害,同时也会损害公众的知情权和音乐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如果“原唱”表演者发现平台标注错误,有权要求平台更正。反之,如果平台没有对歌曲标注原唱标签,表演者也没有权利强行要求平台添加原唱信息。
“原唱之争”是商业利益与公众认知的博弈,而非纯粹的法律权益问题。法律并未赋予原唱特殊地位。是否原唱,作为公众认知的一种事实,不影响表演者依法享有的权益。标注原唱是行业惯例和市场需求的产物。没有协商一致的,表演者无权单方要求标注原唱;如果平台在歌曲信息中标注原唱,则应建立统一透明的标注规则,确保原唱标签准确,避免误导公众,维护市场秩序。解决此类争议需兼顾法律逻辑与行业共识,既要尊重表演者的合法权益,也应避免过度赋予“原唱”超出法律范畴的商业特权。
(作者单位: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
本文发表于《创意中国》2025年第3期【产业新知】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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