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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歌曲包含什么权利?
一首歌包括词曲创作、录音制作、表演,因此权利也比较复杂,包括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一般由唱片公司完成,提供录音设备、录音技术进行录音、混音、母带制作,录音制作者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需经词曲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通常歌手与唱片公司签约,会将歌曲创作的一系列著作权授权或转让给唱片公司。因为唱片公司是资本方,打造一个歌手,从录制专辑到发行、市场营销,都需要依靠唱片公司的投资,因此唱片公司与歌手签订的合约中会有一些不利于歌手的条款,这些不公平条款会使歌手与唱片公司解约后出现人歌分离的情形。比如今年邓紫棋与前东家的著作权纠纷。
艺人与唱片公司解约时出现人歌分离的问题时应该如何破解呢?
邓紫棋这个事件是她在15岁的时候与唱片公司签了一个合约,约定将合约期间创作的所有歌曲的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及艺名商标都归属于唱片公司,邓紫棋仅保留署名权以及版税分成约10%,2019年邓紫棋与公司解约,双方在香港的诉讼至今仍在审理中,邓紫棋称解约至今唱片公司未支付任何版税,并且在2025年邓紫棋重录专辑时,唱片公司向各大音乐平台发出下架通知,称重录专辑侵犯了唱片公司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邓紫棋回应重录专辑是合法的,依据是《著作权法》中关于音乐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条款。该条款包含以下三个要件,第一作品已合法录制并发表,第二首次发行时未声明禁止重录,第三可以不经许可,但需支付报酬,唱片公司仅在邓紫棋的两张专辑发行时作出了保留声明,而其他发行作品则未作出,因此邓紫棋能够对其他作品合法“重录”。
这代表邓紫棋确实对新录专辑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但重录歌曲能不能在平台上传播,涉及如何从唱片公司的版权封锁中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问题也被邓紫棋解决了。追溯到邓紫棋在童年时加入香港作曲及作词家协会(CASH)这一举措。根据CASH管理规则,会员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协会代管,且该授权不受经纪公司合同或者著作权转让行为的影响。而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合同中也明确约定:CASH管理的权利不属于公司。这意味着无论词曲著作权归属如何争议,相关歌曲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处于协会的代管之下,即使蜂鸟音乐持有邓紫棋歌曲的版权,但邓紫棋本人仍可以通过CASH协会行使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相关歌曲的重录版本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合法地传播。
是不是所有歌手与唱片公司解约后,都可以用这种方式来破局?
并不是,因为只要唱片公司在首次发行时作出保留声明,禁止重录,那么这个方式就不适用。同时,网络时代最核心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香港作曲及作词家协会与内地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代管机制可能存在差异,所代管的著作权权利是否受各方著作权转让协议的影响,这些都决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否不经纠纷相对方的许可。
建议合同签署时要尽量守住一些关键条款,能授权就尽量不要转让,必须要转让的也设置一个期限,这样解约时权利就回来了。
关于张碧晨和汪苏泷《年轮》歌曲版权的争议
这个其实是词曲著作权与表演者权之间的争论,汪苏泷是词曲著作权人,张碧晨是歌曲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但表演者权的行使需要经过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词曲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因此汪苏泷对自己写的歌可以自己唱,也可以许可给别人唱,张碧晨第一次演唱这首歌时应该是经过汪苏泷同意的,但这一次争议后张碧晨如果要在公众场合再唱《年轮》,需要经过汪苏泷的许可。张碧晨这一版本的《年轮》如果有人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那么必须经过张碧晨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这就是张碧晨享有的表演者权。而网络上所争的谁是首唱,其实和著作权归属没有太大关联。
现在抖音上也有一些点击量过亿的热播歌曲,对于现在歌曲创作者,有没有什么建议?
平台上会有一些歌曲创作的激励计划,但主要的财力支持是体现在后续的传播阶段,平台会按照点击数量、使用数量和点赞数量向歌曲创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平台自然会有关于著作权授权许可的协议,但权利一般还是在创作者手里,确权这个事情是创作者要在音乐上传平台之前先做的。音乐版权登记有两个路径,一个是在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网站上传歌词、曲谱以及整首歌的mp3,登记费用45元一首歌,然后会有一张音著协发的版权证书。是否要由音著协代管著作权,可能还需要注册会员交会员费。另一个路径是在国家版权中心登记著作权,音乐作品登记费用是词曲300元,曲200元,也会有国家版权局发的证书。在各省的知识产权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也可以进行版权登记,一般这种官方是不收费的,版权证书上盖的是省版权局的章,效力一般也是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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